芜湖市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7-08-31 12:42:58 来源:芜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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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市人民政府文件

芜政〔2017〕29 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 年 5 月 3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国内一流的自主创新示范区,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

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销售收入达 500 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臵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 10 万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 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 200 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 500 万元。

2.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具有芜湖特色的创新型企业集群。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3.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项目。支持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单独或联合申报争取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国家、省拨款额 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 500 万元。对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单位,给予项目研发投入不超过 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 500 万元。

4.支持重大科技项目建设。对企业为主体实施的为国际、国内最新技术、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科技项目,经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程序,可由项目载体给予实施单位最高不超过研发投入 40%的补贴。补贴资金在项目立项、重大技术突破、验收通过三个阶段,按 3:4:3 的比例分期拨付。

二、加快创新平台建设

5.建设重大公共科技研发平台。根据产业转型升级需要,通过政府建设、政府购买、合作共建等方式,打造若干集技术研发、孵化服务、人才培养为一体的重大公共科技研发平台,市本级财政给予平台运营管理经费补贴,对考核优秀的平台给予绩效奖励;对入驻平台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连续 5 年,最高 100%的租金补贴。

6.引进高水平研发机构。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芜湖全资或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臵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的综合支持。市与县区(含开发区、集中区,下同)按 1:1 比例承担。

7.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列入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年度考核合格的,市本级财政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 50%、每年最高 500 万元资助,连续扶持 3 年。

8.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我市进一步加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奖励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给予 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检验检测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运营优良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最高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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