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纬四路一巷棚户区及周边红旗二路、前进路房屋要被征收了

时间:2017-09-04 13:26:57 来源:蚌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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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纬四路一巷棚户区及周边红旗二路、前进路

环境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征收目的及方案制定依据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拟对纬四路一巷棚户区及周边红旗二路、前进路环境整治项目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依据蚌埠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蚌埠市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进商品房实物安置的实施意见》(蚌政秘[2015]37号)以及蚌埠市大建设及棚户区改造指挥部会议纪要(2015)第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

(一)东至纬四路、南至胜利公寓北围墙、西至前进三巷、北至胜利路;(二)东至四中学校、南至前进路、西至前进小区、北至四中学校;(三)东至纬四路、南至红旗二路、西至规划红线、北至物回公司宿舍楼。具体范围详见附图。

第三条 征收补偿的标准、方式及安置地点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装修附属物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有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和商品房实物安置(以下简称商品房实物安置)三种方式。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或商品房实物安置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标准领取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金。

(1)住宅房屋价值补偿金,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也可以选择按政府确定的优惠价格计算。政府确定的优惠价,以被征收住宅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结合被征收住宅的具体结构、楼层等状况,按下列公式确定:

住宅价值补偿金=(被征收住宅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评估平均单价-200元/㎡-被征收住宅结构差单价-被征收住宅楼层差单价)×被征收住宅有效建筑面积

(2)除住改营房屋外,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补偿金,根据被征收房屋状况,以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3)住改营房屋,视其至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的延续经营年限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计算房屋价值补偿金:

①延续经营满6年以上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85%计算;

②延续经营满5年不满6年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80%计算;

③延续经营满4年不满5年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75%计算;

④延续经营满3年不满4年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70%计算;

⑤延续经营满2年不满3年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65%计算;

⑥延续经营不足2年的,仍按原用途补偿。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就近安置淮畔人家安置房区域被征收人按以下标准计算应安置建筑面积、支付产权调换差价款:

(1)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

征收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为基础,多层住宅安置房增加5平方米,高层住宅安置房增加8平方米。

①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就地安置的差价基数为200元/m2、就近安置的差价基数为150元/m2。被征收人具体支付的差价款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结构、楼层及安置房屋楼层等因素按下列公式计算:

等建面差价款=(等建面差价基数+被征收房屋结构差单价+被征收房屋楼层差单价)×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安置房楼层系数

②为满足应安置建筑面积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含多层安置房增加的5平方米,高层安置房增加的8平方米以及户型设计原因而增加的建筑面积),其中,超出的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部分,其差价基数为1000元/m2;若有超出的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乙方若符合蚌埠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条件的,安置时也可以按照该条第一款的规定,承租相应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具体支付的差价款按下列公式确定:

超出的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部分的差价款= 1000元/㎡×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安置房楼层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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