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补助和奖励
(一)补助
1、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还应按下列标准向其支付货币补偿补助费:
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补助费=(被征收房屋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评估平均单价-1000元/m2)×10 m2
非住宅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补助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20%
对不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被征收人,不支付货币补偿补助费。
2、对选择商品房实物安置的住宅被征收人,在征收协议签订后一年内使用征收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的,除按照货币补偿方式享受应有的补助外,还应享受以下政府补贴:
(1)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且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下的被征收人,新购房屋建筑面积仍小于45平方米的,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与新购房屋建筑面积不足部分,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补贴。
(2)被征收住户选择商品房实物安置的,原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货币补偿部分的购房款,政府给予不超过1%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6个月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补助1%,7-12个月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补助0.5%。超过1年的不予补助。
(3)给予5%的购房补贴是对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行为的鼓励。无论被征收人是采取购置住宅或非住宅实行安置的,当所购房屋价值大于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时,以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为基数计算5%的购房补贴,当所购房屋价值小于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时,以所购房屋价值为基数计算5%的购房补贴。
房屋征收协议签订一年后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的,不享受上述三项补贴。
(二)奖励
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按其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超过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每推迟1天,每平方米奖励费递减10元。
第七条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住宅独立计户优惠的条件
被征收住宅符合独立计户优惠的条件为:有独立的房屋产权证或有效建房批件。
房屋买卖、赠与、继承、析产等虽然经公证、判决,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征收时不作为分别独立计户优惠条件。
征收1982年、1996年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无产权证件房屋等不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可与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合并作为一户,享受独立计户优惠条件。
(二)住改营房屋的认定
征收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使用性质由非经营性改作经营性的房屋,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视为住改营房屋:
1、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件或属1996年以前(含1996年)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房屋;
2、有与房屋座落相符的有效的营业执照;
3、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该房屋用于延续经营年限达2年以上。
住改营房屋用于延续经营的年限,应在工商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内计算。同一住改营房屋分不同时段办理多个营业执照的,其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间隔不得大于1年,否则,间隔期以前的经营时间不得计入延续经营年限。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最后一次所办营业执照的有效期至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已间隔1年以上的,不得视为住改营房屋。
(三)安置房具体楼层位置的确定
安置房具体楼层位置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确定,先签定征收合同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可先选安置房。安置房的具体户型、套数及被选择情况,在安置现场张榜公示。
安置时,甲方将提前一周,在《蚌埠日报》刊登及安置现场张贴安置通告。若乙方未按规定的时间来选择安置房,甲方届时有权代乙方选择。
蚌埠市禹会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7年 9 月1日
附件1:被征收住宅结构差单价增减表(单位:元/ m2)
附件2:被征收住宅楼层差单价增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