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青岛高校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约定5年服务期,如果服务期内职工离职,按照未完成服务期工资标准进行支付违约金,请问合法吗?
您好,对您反映的问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了落实,按照合同管理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事业单位可以与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限和违约金等条款。
我们每个月的工资都会扣掉一笔“五险一金”这“一金”就是指住房...[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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