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私占土地盖房的问题青岛政府有何对策?

时间:2019-10-26 08:35:54 来源:365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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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出台了农村宅基地使用相关规定,对于农村存在的违规私占土地建房,青岛市有何对策,反应及处理渠道可否公布?

您好,对您反映的问题,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落实,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做了较多调整和表述。其中,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下一步,各地宅基地的使用管理须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调整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目前,我市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职能已转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详细政策建议咨询市农业农村局或当地政府、职能部门。 对于农村存在的违规私占土地建房,可以通过政务公开电话、12336自然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等多种渠道,向当地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反映,督促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农村存在的违规私占土地建房行为,加大法律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发挥案件惩戒警示教育作用,提高尊法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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