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敬的领导:我出生在长沙周边农村,现因征收按指标分配了安置房,用地属性为划拨地。现我想另购置商品房拟改善居住环境,但受购房政策影响,暂无购房资格。我认为因征收分配的安置房系国家对被征收人的置换与补偿,且其为划拨用地性质,不应将其列入购房资格认定时的名下房产范畴;且一般征收家庭基本上都不止分配一套房屋,这样实际上是变相剥夺了长沙原生农民改善住房需求的权利(无法交易现有房产,无法购买新的房产)。另,安置小区一般环境和居住体验均较差,请政府对安置小区改善需求人群的诉求予以考虑。期领导回复为盼。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经调查,现回复如下:您好,我中心在购房资格审核工作中对于住房套数的认定是指本人及家庭成员在限购区域内以合同网签和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的住房套数,已注销的住房和非住宅不计入住房套数。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规定:本市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有1套住房的,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4年后方可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您的建议和意见我们已收悉,我们会积极向上级反映,但目前我中心作为市政府限购政策执行部门,对于限购政策只能严格执行,精准落实。望您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