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不是青岛户口,在青岛没有购房,现租赁单位单身宿舍,公积金已经连续积存两年,如何提取公积金
您好!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将相关证明材料交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纳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职工,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任一管理处申请办理。办理材料如下: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二)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账户已纳入中心集中封存户管理的职工仅需提供身份证原件);
(三)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还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供证明材料: 1.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职工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2.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每人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8400元,应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 职工实际年房租支出超过8400元的,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房租发票原件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职工及配偶每月合计最高可提取额度不得超过2500元。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时,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提取额度按照租赁年度核定。核定金额的最早日期从2018年5月1日开始,租赁期超过一年以上的,每次只核定一个租赁年度的租金。
服务提示 自2019年5月7日起,提取业务取消银行存单结算方式。在保留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结算的基础上,增加I类借记卡结算方式(仅限:建行、工行、农行、中行和交行)。符合提取条件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金额转入职工已备案登记的五大行I类借记卡账户或联名卡账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