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及园林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时间:2019-11-14 04:31:36 来源:365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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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及园林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青政服规〔2018〕1号)文中投标人信用考核18分是否与招标投标法冲突、如何计算使用”

您好!您所提的“《青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及园林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青政服规〔2018〕1号)文中投标人信用考核18分是否与招标投标法冲突、如何计算使用”等问题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评标办法中设定信用考核分,主要有以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二)《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有第九条规定的奖励信息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二)鼓励项目发起方通过招标文件等交易文件约定,在评标办法中进行信用加分”;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八)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加快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交换,实现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市场执法、信用业绩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建筑市场主体“黑红榜”制度,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细化评价内容和标准并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参与。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

(四)《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鲁建发〔2014〕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评标方法对投标人资信标评审的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建立起建筑市场诚信考核机制的,应当将投标人的市场考核、信用评价以及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作为评审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权重进行量化评审;

青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原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3年1月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青建管字〔2013〕7号)中已经规定了18分的市场考核得分,在制订新的施工评标办法时,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实际,对此部分得分基本予以了保留和沿用,并根据青岛市住建局关于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的结果作为评标的依据。

二、关于该项信用考核分的计算问题

根据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12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6〕62号)规定,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度考核制度。根据被考核主体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按照得分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按照各市场主体考核办法实行差别化管理。所有考核结果实行动态管理,考核对象可登陆建筑市场主体考核系统,随时查阅考核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集中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您对回复若还有疑问,可拨打0532-85916937咨询。若您对企业信用考核有疑问,可拨打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电话咨询。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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