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是外地户籍,在青岛工作八年,现已离开青岛,离职五个月了,是否可以把公积金提取出来,个人提取需要哪些材料,
您好, 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其中,异地缴存职工将账户余额转移到我市后,不再继续缴存,以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的原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我市封存满半年。
办理申请材料: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 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 委托他人办理的,除需提供职工身份证外,职工本人应在相关事项予以签字确认:
(1)委托已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
(2)委托本人直系亲属办理的,代办人应提供关系凭证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委托其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
(三)职工本人户籍凭证原件。
办理基本流程
(一)柜台办理: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管理申请办理。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办结,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 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金额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提取结算账户,其中提取结算账户包括: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I类借记卡。其中I类借记卡仅限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青岛银行。
备注:提取结算账户为职工I类借记卡的,需职工本人通过柜台或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自行绑定,也可以委托单位经办人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及职工本人双方身份证到柜台绑定。
(二)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办理:
经共享政务信息验证,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自助办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操作流程:详情请参照青岛住房公积金网(http://zfgjj.qingdao.gov.cn)“便民指引--网上
营业厅--个人专业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