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市人社局领导:
我表弟原是一名待业人员,去年,他应聘入职一家单位。在待业期间,他自费缴纳了居民养老保险,入职这家单位后。单位有关人员说,他已缴纳了养老保险,无法再为其缴纳社保,故而每月给他补助200元。请问,这家单位这样做符合有关规定吗?这家单位是否应当将我的居民养老保险变更为职工医疗保险?
解答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答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 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规定,劳动者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企业就应当为职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强制性缴费的,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您可以和单位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您可以向您用工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缴纳了职工养老保险,可以不用重复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保险制度之间可以衔接,等到符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若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