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以单位名义参加社会社会保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救助保险及长期护理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由单位自主选择是否参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参保。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业人员均可参加社会保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雇主承担12%,雇员承担8%。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5%,其中雇主承担6.5%,雇员承担2%,同时另需缴纳:大病救助费8元/人/月;长期护理保险10元/人/年。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1%,其中雇主承担0.5%,雇员承担0.5%。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由雇主承担,雇员不承担。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职工个人不缴费。行业基准费率分为八类,分别为0.2%、0.4%、0.6%、0.8%、1 %、1.3%、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