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政府128号令)规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原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具体界定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构成和不列入项目。职工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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