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司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时间:2020-02-12 03:18:22 来源:365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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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Q1,股东A持有公司百分之四十,B持有百分之六十,想问问公司能不能只对A的全部股份减资,不动B的股份?

Q2,如Q1的答案是肯定的,企业能否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否办理相应的工 商变更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来信收悉。现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答复如下:

问题一:如果B股东目前未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则可以减掉A股东的出资并变更股东(去掉A,仅为B个人)。

问题二:公司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全体股东签署)。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住所承诺书)。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减少注册资本的, 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样报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前置审批事项请查阅目录1)。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新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自然人转让股权的需提交税务部门开具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

◆变更股东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如您对我们的工作还有其他意见或建议,或者有其他登记相关问题需咨询,可直接拨打我局注册登记咨询电话:85916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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