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参保对象
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所有人员均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对象。
二、资金缴纳
1、个人缴费。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缴费制度,原则上2020年12月20日前完成缴费;对于外出务工春节返乡的农民工等,筹资时间可延长到2021年2月底。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只缴纳个人应缴部分),原则上新生儿在出生后的3个月内完成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不含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和大学生、中职生),到户籍地街道、社区或乡镇(社保服务所)、行政村(社居委)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在校大学生、中职生统一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因流动就业、就学等原因,可在就业、就学或经常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做到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因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疏忽造成的未缴费,不得补缴。
2、财政补助。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在2019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每人550元。同时,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暂定每人每年550元,其中:部属高校补助资金由中央承担;省属高校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60%(330元),省财政承担40%(220元);市属高校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60%(330元),省财政承担30%(165元),区财政承担10%(55元)。
3、资金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机制,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三、报销比例
1、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居民在芜湖协议定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二级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年度起付线50元,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报销50%,年度报销限额75元。
2、住院保障待遇。
(1)市内各医疗机构起付线: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三级(市属)医疗机构和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和1000元。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类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增加1倍。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多次住院按次扣减起付线,确需分疗程间断多次住院的特殊慢性病患者、白血病患者、脑瘫康复治疗患者在同一医院多次住院治疗的,参保年度内只计一次起付线。
(2)住院报销比例: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三级(市属)医疗机构和三级(省属)医疗机构分别为85%、80%、75%、70%),省外医疗机构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