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通过我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零售药店,均可自愿申请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
申请协议零售药店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有效《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二)具有合法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执业经营场所稳定,场所显着位置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三)有健全完善且与医疗保险政策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凭证、账簿及财务报表符合相关规定,配备专兼职财务管理人员。
(五)配备、使用完善的药品等“进销存”管理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进和销售记录,有“进销存”台账,药品等实行“一药一码”,确保其销售的可追溯性。
(六)配备、使用符合医疗保险联网结算和智能监控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相应的操作和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监控管理要求,联网并实时上传医疗保险服务相关原始数据,并保证上传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七)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能力,营业时间内保证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
(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近三年以来(实际经营时间不满三年的,以实际为准)未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九)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连锁门店提出申请的,应以各连锁单体门店提出申请,不得以连锁总部为单位连带门店提出申请。
(十)与本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十一)各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