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认定机构
1、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认定地点
1、申请人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签发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下半年认定仅限安徽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选择)中选择一地申请认定。
2、驻皖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可在所属部队驻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3、港澳台居民持有安徽省公安机关签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无犯罪记录,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港澳台居民持有有效期内港澳居民来往国内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无犯罪记录,可在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国内 (大陆)申请人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