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想在青岛开办海上旅游公司,搞海上观光,但是没有码头,应该怎么办?
答复
这位朋友您好,感谢您的关注。根据《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8月27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上旅游船舶运营期间应当在港航管理部门核准的码头、站点、航线、航行区域停靠或者航行”以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海上旅游码头(设施)应当具备船舶安全靠泊和游客安全登离条件,设置应急通道、防滑、防护设施,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并在显着位置张贴安全须知、设立安全标志”,因此,海上旅游企业的旅游船舶应当在港航管理部门核准的、具备船舶安全靠泊和游客安全登离条件的码头、站点靠泊。 您提到企业没有具备资质的码头,这种情况若与具有资质的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靠泊协议也是可以的。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