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芜湖法院公布2014年—2016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涉及商标侵权、着作权侵权等多个领域。以下为此次公布的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强鹏、王琦、贾敬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15日,被告人强鹏在被告人王琦的帮助下注册成立芜湖市徽语茶韵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茶叶筛选、初加工、销售、茶叶茶具销售,董事会成员为强鹏、凌玲、王琦。后被告人强鹏发现通过网站销售保健品利润大,遂不再经营茶业生意,通过制作产品网页,在互联网设置网页,虚构其为官方授权网站进而销售保健品等商品。被告人强鹏对商品采购、财务、网站建设、网络技术、广告投放等事项进行决策,同时,雇请王琦负责员工管理、联系广告平台,客户订单信息确认、退货、客户投诉以及与代发货平台的沟通等事宜,雇请李启凤等人刷词优化排名产品网页,雇请强姗姗、王晓燕等人负责订单统计、客服和跟踪物流等工作。此外,被告人强鹏在网上找到被告人贾敬安经营的华东物流快递平台,一方面,被告人贾敬安提供货物并负责代发货,另一方面,被告人强鹏、凌玲用“江南茶侬”账号从淘宝网上进货,由卖家直接发货至被告人贾敬安处,再由被告人贾敬安代为发货。被告人贾敬安与顺丰快递、邮政速递签订快递服务合同,委托顺丰快递、EMS快递发货、代收货款。每日,强姗姗等人将客户订单统计好交给被告人王琦,王琦将客户订单通过QQ发送给被告人贾敬安,贾敬安根据客户订单进行发货,并制成“天涯结算表”发给王琦,双方确认后,贾敬安将实际返款汇入强鹏的母亲赵艳艳的银行账户。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间,三被告人销售假冒“萃能”、“珑珠”、“拉牡蛎拉”、“知医堂”、“VT维亭”、“海维斯HaiWeiSi”、“柏年康成”、“青钱神茶”、“妙巢”、“拉摩力拉”、“龙布峰针”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达到2610530元。
【裁判结果】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强鹏、王琦、贾敬安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侵犯了注册商标的商标所有权,销售多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累计达2610530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强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琦、贾敬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鉴于本案属经济型犯罪,被告人强鹏、王琦、贾敬安均系初犯,被告人强鹏自愿缴纳罚金,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一百八十五万元,被告人贾敬安、王琦自愿交纳罚金,三人具有认罪悔罪态度,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据此判决:被告人强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违法所得一百八十五万元予以追缴;被告人贾敬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王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冒“萃能”、“珑珠”、“拉牡蛎拉”、“知医堂”、“VT维亭”、“海维斯HaiWeiSi”、“柏年康成”、“青钱神茶”、“妙巢”、“拉摩力拉”、“龙布峰针”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网购逐渐成为人们生活购物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方式,网购的便利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带动着保健品市场迅猛发展,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在网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保健品,从中获取巨大利润。本案三被告人在未取得相关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制作产品网页,虚构其为唯一官方授权网站销售多种假冒保健品,购进相关商品时完全不履行审查义务,其行为不仅侵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更严重影响着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法院严格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适用监禁刑的同时,从重判处罚金刑,追缴犯罪所得,有效抑制和打击了此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