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通知,具体如下

时间:2017-09-06 17:36:42 来源:网约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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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物价)、经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工商(市场监督)、质监、网信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条 市公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市公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第四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价格违法、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市发展改革(物价)、工商(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 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发展改革(物价)、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国税、工商(市场监督)、质监、人民银行、网信、经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市人民政府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关规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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