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通知,具体如下

时间:2017-09-06 17:36:42 来源:网约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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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报备具体内容如下:

(一)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合格信息、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信息、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投保信息;

(二)从车辆注册登记之日第六年起,每半年提交一次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合格信息;

(三)接入及解除服务的车辆号牌信息。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报备具体内容如下:

(一)与驾驶员签订及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信息;

(二)驾驶员岗前教育和日常教育等相关资料。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保证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行可靠性,并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联系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完整车辆牌照等信息,对于乘客下车地点确定的,还应提供相应预估费用。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应将约车人或乘客对单次服务行为的评价结果直接反馈至驾驶员。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网约车运价、计价计程方式、收费标准等,并向乘客提供市税务部门监制的出租汽车发票,集团用户统一开具或者约车人、乘客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向市税务部门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着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国内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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