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通知,具体如下

时间:2017-09-06 17:36:42 来源:网约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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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市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巡游出租汽车提供运营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相关规定。

巡游车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应当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以上网约车平台从事经营。

第三十三条 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

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驾驶员,应当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不得转包。

第三十四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保持车辆整洁卫生,设备、设施完好;

(三)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四)按照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不得巡游揽客或在火车站、汽车站设有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场(专用通道)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不得拒载、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质量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五)遵守职业规范,着装整洁,文明行车,文明服务。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乘客应当文明乘车,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行车、停车;

(三)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应当有人员陪同或者监护;

(四)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支付乘车费用;

(五)不得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乘客违反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终止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并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或有关部门举报:

(一)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二)不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收费的;

(三)不提供税务发票的;

(四)因驾驶员的责任或者车辆原因,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五)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搭乘他人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信息、车辆实时位置信息和行驶轨迹、运价标准、订单信息、运营信息、服务质量评价信息及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服务监督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投诉和社会监督;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等相关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八条 市经信、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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