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通知,具体如下

时间:2017-09-06 17:36:42 来源:网约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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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按照规定向市经信委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市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取得本市公安机关登记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

(三)车型标准高于市区主流巡游车;5座燃油小客车排气量不小于1.6L或1.4T,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7座燃油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L、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新能源车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或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千米;

(四)车辆初始登记日期至申请时未超过3年;

(五)车辆技术条件、车辆维护、检测、诊断、车辆污染物排放限值、车辆内饰材料、车容车貌应符合运营安全的相关技术标准;

(六)应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相关要求。具备固态存储、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

第十三条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五)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安装证明;

(六)网约车平台公司出具的服务协议意向书。

第十四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第十五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营许可期限不超过8年,与该车辆可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最长使用年限相一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十六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男年龄在60岁、女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无暴力犯罪记录;

(六)最近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记录;

(七)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及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等具有区域规范要求的知识和技能考试合格。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驾驶员申请,按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为6年。

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应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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