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7-09-23 16:37:16 来源: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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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预算金额在3万元(应急维修项目5000元)以上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价机构进行决算审价。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决算(审价)金额作出《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费用决算分摊清册》,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二十九条 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由全体受益业主按照其所有的物业建筑总面积比例承担,并从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用于整幢楼或者单元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由整幢楼或者单元受益业主按照其所有的物业建筑总面积比例承担,并从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三)用于出售出租的车库、车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由车库、车位所有权人按照各自拥有车库、车位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并从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业主个人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所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差额部分由该业主自筹承担。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其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自筹承担。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涉及建设单位尚未售出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列支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第六章  服务监督

第三十条 申请人应当积极主动为业主做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服务工作,切实履行维修资金的用前表决、实施方案、工程预算、验收结果及费用分摊等事项的公示告知义务。

第三十一条 市维修资金办应当建立施工、监理、审价机构备选库,供申请人随机抽取使用,完善备选库企业诚信评估体系和巡检考核体系,定期根据服务开展情况、服务满意度等进行考核考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1-2年适时调整一次备选库,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示维修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等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对交存、使用等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申请人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维修资金办申请重新复核。申请人和市维修资金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三条 市房地产管行政主管部门、市维修资金办应当接受市审计机关对维修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符合国务院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领取、使用、保存和核销,应当符合省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接受其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定,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所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原《阜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阜政办〔2008〕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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