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7-09-23 16:37:16 来源: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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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自存入归集账户之日起计息,当年度交存的按年初活期利率标准计息;次年度起,按年初银行同期存款一年期定存基准利率计息。每年计息结转日为12月31日,于次年一季度确定计息分配额度一次性向交存业主计息,并记载入维修资金管理系统。

经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双2/3以上业主决定,维修资金可用于投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财产保险。

第十七条 维修资金在保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者转存1-3年定期存款,并执行上浮利率标准。

维修资金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者转存定期存款的增值部分,扣除向交存业主分摊计息和管理费用外,其余增值收益部分按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统筹专项维修资金,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专项用于支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费用、工程审价机构预(决)算审价费用、应急维修项目费用和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等。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维修资金及增值部分;禁止利用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投资股票、期货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四章 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工程

1.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损坏,需要拆换、加固的;

2.户外墙面或共用屋面因损坏需要重新进行防水或者保温层施工的;

3.整幢楼外檐面层脱落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需要修缮的;

4.整幢楼或者单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等因破损需要整体修缮的;

5.经具有共有关系的双2/3以上业主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其他维修工程。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1.物业管理区域内路面破损30%以上,需要整体修复的;

2.整幢楼或者单元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等老化、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3.智能化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需要整体更新、改造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20%的;

4.电梯需要整体更新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电梯原造价20%的;

5.二次供水及消防水泵等因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6.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围墙、大门等因损坏,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的;

7.经具有共有关系的双2/3以上业主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其他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采取应急措施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才能消除的,可以认定为应急维修,具体包括:

(一)共用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并由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书面意见的;

(三)消防设施损坏严重或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并由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四)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楼梯外墙面有脱落危险的;

(六)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七)二次供水设施损坏的;

(八)其他经主管部门认定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主交存的物业服务费中支出;

(二)物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由有关单位依法承担;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 使用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程序规范、方便快捷、公开透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制定维修、更新和改造方案;

(二)维修、更新和改造方案需经双2/3以上受益业主表决通过;

(三)申请人持有关规定资料或通过阜阳市网上办事大厅向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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