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7-09-23 16:37:16 来源: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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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包括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套内面积和分摊面积。

未配备电梯的物业,按照80元/㎡的标准交存;配备电梯的物业按照110元/㎡交存;用于出售出租的车库、车位按照80元/㎡的标准交存(人防工程除外);此交存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的造价成本适时作出调整。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一)2018年  月  日以前竣工交付的物业,由购房人根据实测的每户建筑面积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将维修资金交存至市维修资金办在银行开设的归集账户;

(二)2018年  月  日以后竣工交付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向购房人代收维修资金,在办理物业初始登记前,根据实测的每户建筑面积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将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市维修资金办在银行开设的归集账户,未出售或自持的物业由建设单位交存维修资金。

建设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物业初始登记手续;购房人未按前款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交付给购房人,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物业登记手续。

第八条 市维修资金办收取维修资金,应当向交存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九条 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存的维修资金30%时,业主应当续筹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续筹的标准和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经业主大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以下简称双2/3以上业主)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续筹金额一般按照不低于首次交存额确定。续筹资金必须继续交存到维修资金开户银行,记入业主明细账。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维修资金续筹的方案由社区居委会拟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双2/3以上业主决定后,由社区居委会具体实施。

第十条 已经办理物业登记但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应主动补交。其补交金额,应按照第六条规定的标准交存。

业主未按规定补交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应当督促其交存;逾期仍未交存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相关业主可以依法起诉。

第十一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尚有节余的,应当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让过户。

业主转让物业时,市维修资金办应出具维修资金转移交割证明。未办理维修资金转移交割证明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物业转让手续。

物业因征收或者其他原因灭失的,市维修资金办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业主。

第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业主所得收益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70%纳入维修资金,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但业主大会另作决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代办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 专户管理

第十三条 市维修资金办应当在银行开设归集账户用于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定期交存入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每年预拨一定的备用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备用金不足时,由市维修资金办及时申请补足。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由市维修资金办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账户,并按幢、按户设置明细账目。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到市维修资金办查询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名单和余额,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五条 维修资金账户的账目管理,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由市维修资金办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也可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户银行负责具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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